2??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现实生活中, 一些广告主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作为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利用教材为其他图书作广告, 有的在铅笔盒上印制文具广告, 有的在辅导材料的封底或插页中推荐外语音像制品, 有的在校车车身上作饮料广告或者培训机构广告, 有的在校服上印制广告语, 等等。上述物品都是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 如果成为广告宣传的载体, 既可能分散他们学习的注意力, 也可能造成他们购买广告商品的心理冲动, 或者对他们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因此,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保护, 本条明确规定,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 公益广告除外。也就是说前述两项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公益广告。这是由公益广告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也是和本法所秉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相一致的。公益广告是以倡导健康社会文明风尚和关切社会公众福祉为目的的非商业性广告, 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正面宣传作用的公益广告可以通过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形式对中小学生和幼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例如以尊老爱幼、勤俭节约、保护环境、遵守社会公德等为题材的公益广告, 是有益无害的。因此, 本条并不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公益广告。